2008年5月1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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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外鞋厂打工中毒死亡 家乡法院判决厂方中介赔偿
志立 丛丛

  2008年2月,经过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的认真审理,一起由于有毒有害企业不重视职业病危害预防,导致职工罹患绝症死亡的案件,终以女工钞世杰的家属获得经济赔偿而告终。

  外出打工触毒身亡
  1985年7月出生的钞世杰,是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方路寨村人。据其父亲钞元立讲,2003年11月19日,经滑县职介中心介绍,钞世杰和同乡其他几名女孩,结伴来到广东省增城市某鞋厂打工,主要从事制鞋底工作。
  由于鞋厂“环境卫生不达标”,加之钞世杰长时间密切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致使其原本健康的身体在工作5个月后,出现了鼻子出血、全身乏力等症状。2004年6月中旬,钞世杰的病情已经严重到无法行走的地步。6月16日,举目无亲、万般无奈的钞世杰,只好返回家乡治病。在安阳市人民医院,钞世杰被医生确诊患上了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当年8月21日,钞世杰虽经医生奋力救治,但终因“中毒太深”,不幸离开了人世。
  女儿死亡后,沉浸在悲哀之中的钞元立,多次往返于广东那家鞋厂讨要“说法”。但该鞋厂坚持认为,钞世杰的死与鞋厂无关。
  面对“维权无门”的困境,钞元立在咨询律师后终于“豁然开朗”:女儿是经职介中心介绍,才到广东增城市某鞋厂打工。工作期间,女儿因为苯中毒,而导致患急性白血病死亡,所以鞋厂应承担受害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职介中心在收取了受害人的中介服务费、跟踪服务费后,却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对鞋厂的工作环境没有充分了解,也没有告知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钞元立下定决心要为女儿讨个公道。

  庭审激辩谁担责
  2006年10月,钞元立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广东某鞋厂和滑县职介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共计19.9万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一系列庭外调查,于2006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原告钞元立向法庭出示了安阳市职业病防治所的化验单及安阳市人民医院为钞世杰治疗的病例及化验单。安阳市职业病防治所的化验诊断为苯中毒。
  与此同时,死者钞世杰的昔日工友们出庭作了证。
  和钞世杰同住一个宿舍、同时去广东打工的同村女孩小凤(化名)在庭审中回忆说:“我和世杰都在鞋厂‘底部B4车间’工作,钞世杰在入厂几个月后,开始吃不下饭,恶心难受,常流鼻血,为此还特意去厂医务室看了几次病,但病情仍然不断恶化。看到钞世杰病情加重,无奈之下,我们两人只好在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回到了滑县老家。”
  小凤又接着补充道:“进厂之初,我们曾经参加了两次体检,当时身体很健康。平时车间虽然气味刺鼻,但工厂只有遇到上级检查时,才会象征性地发放一个一次性口罩,以应付检查。而车间里总是弥漫着一股怪味,戴上口罩也不管用。”
  法庭上,与钞世杰同厂的一位滑县女工丽丽(化名)说:“我比钞世杰早半年进厂,平时工作也是制鞋底,我们两人经常接触皮革、胶水等原料,进厂10个月后,就感觉身体不适,经常腿疼,双手发抖。在钞世杰回家后的2004年7月16日,我也回到家乡看病。”
  丽丽拿出了安阳市人民医院和安阳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证明,这两家医疗单位所出示的化验单都显示“苯中毒”。
  “我在接受了半年治疗后,身体才慢慢恢复,但现在仍不能干重活,双腿无力。我和钞世杰两人都是长时间接触苯才生病的。”丽丽继续说。
  小凤和丽丽还说,她们几个人在去广东之前,都在职介中心办理了外出打工手续,交了数百元的中介费、跟踪服务费等。但两人并没有见过职介中心派人去厂里进行跟踪服务,平时双方也根本没有联系。
  对于原告钞元立的诉请和证人的证言,第一被告某鞋厂诉讼代理人首先代表鞋厂对钞世杰的死表示了同情,其次对钞世杰入厂后从事制鞋底工作一事也没有异议。但他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不应是法院受理的普通人身伤害案件。同时,这个事件是否属于工伤,还需要劳动部门进行裁决。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钞元立的诉讼请求。”
  鞋厂代理人还说:在制鞋行业当中,工人们多多少少都会接触到苯,这很正常。另外,在医院的死亡通知单上,死者的死因是急性白血病,而不是苯中毒,虽然钞世杰在入厂体检时,检测结果为健康,但体检只是一个初步检查,并没有完全显示血液等状况并全面反映病史,没有什么说服力。同时,鞋厂也时常发放口罩,可能是一些工人平时不愿戴。
  鞋厂诉讼代理人最终认为,钞世杰的死亡和鞋厂没有关系,原因是:第一,双方属于劳动纠纷,而不是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应当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第二,钞世杰的去世,与鞋厂的工作环境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钞世杰病故后,鞋厂特意请有关部门对车间的工作环境进行了检测,苯含量达标,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被告滑县职介中心辩称:钞世杰和鞋厂,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双方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程序,职介中心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间他们曾派人去某鞋厂进行跟踪服务,但不可能见到每一个外出务工者。钞世杰去世后,他们也积极和当地劳动部门、工厂方面协调,同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到钞世杰家庭困难,劳动部门为其捐助了1.5万元,用于慰问家属。
  由于被告某鞋厂和职介中心均不同意当庭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判决。

  女工亲属终获赔偿
  经过一年多的漫长等待,2008年2月21日,钞元立终于等来了法院下达的判决书。
  滑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告之女钞世杰在被告某鞋厂工作期间,因为密切接触了有害物质——苯,从而导致死亡,某鞋厂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滑县职介中心在收取了钞世杰的中介费用后,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2万元。
  钞元立说,这个判决总算是给死去的女儿一个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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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本身带给社会警示:关注职业病的防治,特别是强化预防机制的落实,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已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